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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公务船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变更公告
时间: 2024-06-18 | 发布人:行业动态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公务船运行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现变更为: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年5月22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为保障黄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所属公务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拟将“中国边检37401”公务执法船运行管理委托给有着非常丰富调查船管理经验的第三方,执行水上巡航执法、应急搜救、驻守待命等工作任务。安排驻场团队实行24小时驻船制,船艇应保证通讯畅通并处于甲方应急反应规程规定的值守状态,保证在接受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出航。

  二、服务内容和持证要求(投标时响应文件内须提供船员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供应商需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应当至少提供满足条件的最低服务人数的船员开展服务,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船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

  3.3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公务船艇的日常航行、停泊、维护保养等工作,每船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

  3.4按时进行检查船舶技术状况,察觉缺陷及时排除,没有办法解决的按规定及时上报。

  3.6做好公务船艇航行、维护保养等相关事项的记录,规范填写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

  3.7爱护公务船艇及船载设施、设备,不出现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3.8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妥善处置并逐级上报,不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或越级上报。

  4.供应商的船员在服务期间若因病、伤、残、亡等情况需要及时处置和更换补充的,由供应商处置并承担对应费用。

  5.供应商应对船员进行岗位安排、晋升培训、日常管理、日常考核等,加强日常跟踪管理、教育,随时派员处理船员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采购人提出的意见建议。

  6.供应商对本项目船员有明确并贯彻执行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制度(入职、试用、培训、转正、事假、病假、年假、产假、晋升、辞退等)、薪酬管理制度(工资、补贴、五险一金发放等)、培训制度、劳动保护的方法、激发鼓励措施等。

  7.供应商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有责任向采购人提供合理化建议,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8.对采购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提出的整改事项,供应商要严格依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采购人。

  9.供应商不能按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或者提供的船员资质不符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并按月从服务费中扣取相应费用。

  10.采购人因服务需求变化引起所需船员人数变化的,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12.如因船员的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而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供应商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13.如因供应商提供船员资质不符等原因发生责任事故、机损事故等造成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配合供应商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15.供应商应按照《船员服务负面清单考核细则》接受采购人的逐船考核,及时整改不符合项。

  16.如因采购人政策规定、管理模式、预算调整等变化,采购人有权提前告知供应商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供应商不得据此向采购人提出赔偿或者补偿请求

  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由甲方于每月结束前按照合同中的服务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中作出的承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总金额计算平分至每月的金额,减去违约责任扣除额,为月度付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后,甲方按每月的金额进行支付。

  4.其他要求:采购人除承担购买服务的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费用。供应商履行本项目船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综合津补贴、制装费用、伙食补助、加班补助、社会保险费、商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均由供应商负责。本项目的船员若发生病、伤、残、亡等情形,均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联的费用。若因船员资质等原因极度影响本项目开展的,供应商应当按时换补充船员,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船艇修理期间船员未履行相关责任、未履行职责造成追加项目、工程返修、未达到修理要求和休期延长。

  说明:采购人(甲方)每月初对供应商(乙方)上月的船员服务情况做考核,每月扣分项合计达到:10分(不含本数)-15分(含本数)之间,扣减本船服务费2%;15分(不含本数)-20分(含本数)之间,扣减本船服务费5%;超过20分的,扣减本船服务费10%。。

  为保障黄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所属公务船舶安全高效运行,拟将“中国边检37401”公务执法船运行管理委托给有着非常丰富调查船管理经验的第三方,执行水上巡航执法、应急搜救、驻守待命等工作任务。安排驻场团队实行24小时驻船制,船艇应保证通讯畅通并处于甲方应急反应规程规定的值守状态,保证在接受指令后,在规定的时间出航。

  1.船舶管理服务:根据船舶有关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主管机关部门的要求,能够承担采购人所属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实施对采购人所属船舶有效管理。

  2.海务管理:做好航行安全管理、船员日常工作安全行为控制、风险评估和预防的方法的制定,跟踪国际公约和法规的变化,保证船舶和人员及时履约,及时宣贯新生航海技术等工作,对船舶实施监控、实时跟踪和管理,保证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

  3.机务管理:协助采购人按照《安全管理体系》和《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对船舶设备做有效养护;协助做好船舶维修、备件和物料、油品和证书管理和监控等,预防海上污染事故的发生;科学控制经营成本,保持船舶良好技术状态,降低停航修理,提高船舶运行率。机器设备正常运行工况监控,根据日常船舶所报技术参数做多元化的分析,警示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几点并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并提出前期的技术指导。各类电器设备情况跟踪检查,技术情况的指导和监控。

  4.应急管理:制定船舶应急预案;船舶应急维修;应急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处理,协助做好海事有关证据的收集,索赔资料的准备及索赔工作;船舶事故报告的起草和通函发布等。参与事故分析,总结教训,提出整改和预防的方法,船舶保险理赔处理;船舶事故率统计,缘由分析和预防的方法制定。

  1.供应商需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应当至少提供满足条件的最低服务人数的船员开展服务,对于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船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

  3.3按照采购人要求,做好公务船艇的日常航行、停泊、维护保养等工作,每船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

  3.4按时进行检查船舶技术状况,察觉缺陷及时排除,没有办法解决的按规定及时上报。

  3.6做好公务船艇航行、维护保养等相关事项的记录,规范填写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

  3.7爱护公务船艇及船载设施、设备,不出现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3.8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妥善处置并逐级上报,不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或越级上报。

  4.供应商的船员在服务期间若因病、伤、残、亡等情况需要及时处置和更换补充的,由供应商处置并承担对应费用。

  5.供应商应对船员进行岗位安排、晋升培训、日常管理、日常考核等,加强日常跟踪管理、教育,随时派员处理船员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采购人提出的意见建议。

  6.供应商对本项目船员有明确并贯彻执行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事管理制度(入职、试用、培训、转正、事假、病假、年假、产假、晋升、辞退等)、薪酬管理制度(工资、补贴、五险一金发放等)、培训制度、劳动保护的方法、激发鼓励措施等。

  7.供应商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有责任向采购人提供合理化建议,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质量。

  8.对采购人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提出的整改事项,供应商要严格依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采购人。

  9.供应商不能按服务要求提供服务的,或者提供的船员资质不符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并按月从服务费中扣取相应费用。

  10.采购人因服务需求变化引起所需船员人数变化的,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

  12.如因船员的工作失职或违法违纪而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供应商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13.如因供应商提供船员资质不符等原因发生责任事故、机损事故等造成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配合供应商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15.供应商应按照《船员服务负面清单考核细则》接受采购人的逐船考核,及时整改不符合项。

  16.如因采购人政策规定、管理模式、预算调整等变化,采购人有权提前告知供应商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合同,供应商不得据此向采购人提出赔偿或者补偿请求

  3.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由甲方于每月结束前按照合同中的服务要求及乙方响应文件中作出的承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总金额计算平分至每月的金额,减去违约责任扣除额,为月度付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后,甲方按每月的金额进行支付。

  4.其他要求:采购人除承担购买服务的费用外,不承担其他费用。供应商履行本项目船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综合津补贴、制装费用、伙食补助、加班补助、社会保险费、商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均由供应商负责。本项目的船员若发生病、伤、残、亡等情形,均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联的费用。若因船员资质等原因极度影响本项目开展的,供应商应当按时换补充船员,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船艇修理期间船员未履行相关责任、未履行职责造成追加项目、工程返修、未达到修理要求和休期延长。

  说明:采购人(甲方)每月初对供应商(乙方)上月的船员服务情况做考核,每月扣分项合计达到:10分(不含本数)-15分(含本数)之间,扣减本船服务费2%;15分(不含本数)-20分(含本数)之间,扣减本船服务费5%;超过20分的,扣减本船服务费10%。。

  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本公告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公告为准。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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